核医学通风柜的通风系统设计
更新时间:2022-10-21
核医学使用的通风柜只适用于丙级工作场所(有关工作场所的分级分类详见本书附录自离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临核医学放射卫生方护标准》GBZ1)射性操作。通风柜结构形式与常规的基本一致,具有六面铅防护屏蔽,正面为铅玻璃,防护厚度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的核素的加权活度提出要求。
通风柜有相对固定的开启高度,按《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的要,通风柜半开时面风速不应低于1m/s。美国相关研究,面风速大于0.75m/s时,在通风柜内引起紊流从而导致柜内毒害气体溢出的可能性反而大大增加。再参照GBZ120的2002版与2006版相关规定的对比,2002版条文中明确“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而2006 版条文语焉不详,“工作中应有足够风速(一般风速不小于1m/s)”,前后对比,我们理解新版标准不再使用强制性词汇,可能也是使用中发现有些问题,但可能未经大量实验研究证明恰当的风速,所以仍提出参考风速1m/s。我国标准不太明确强制的数据与美国研究结果之间的矛盾,可能对设计员造成一些困惑,建议在系统设计时仍可按1m/s风速计算,但应配置相应的可调节措施。
通风柜出口附近宜设置活性炭吸附,排风系统出口应比周围50m范围内的建筑屋面高出3m,并采用圆锥形风帽,风帽颈部风速一般按10m/s计算,且不低于7m/s(凡是涉及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排风,如非特殊说明,本文均以“高空排放”代指这些排放措施:高出周围50m范围内建筑屋面3m、圆锥形风帽颈部风速10m/s,以下内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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