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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1-03-23

  3月22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布局和建设、组织结构、运行与管理、监测与评估、经费与支持、附则等共7章31条,对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全流程做出规范。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省实验室以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和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为目标,聚焦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创新平台,汇聚、培养**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在实验室建设上,《办法》提出,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在实验室的布局与建设方面,《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优势资源,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此外,省实验室采取“一室一方案”的方式建设,鼓励探索多个市采取“主体+分中心”(牵头市承建主体实验室、参与市设立分中心)等方式共建省实验室。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还对实验室命名、筹建期作出明确规范。省实验室全称以“城市名+领域名+山东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原则上以“地名或领域名或著名科学家人名等+省实验室”方式命名,全称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Laboratory”。省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自筹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承建市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正式授牌。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任务的,承建市须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筹建期*长可延长1年,1年后未通过验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省实验室建设资格,可视情转为其他类别创新机构。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还明确,省实验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后,可按规定登记为独立运行的省级事业单位法人,在内部组织框架、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由承建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理事长原则上由承建市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还提出,省实验室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规模按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等综合确定,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完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转化收益分配政策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创新链上游科研成果向下扩展延伸和转化,促进科研与产业无缝对接。

  在实验室的经费支持方面,《办法》明确,承建市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实行按需保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稳定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省实验室建设。此外,省财政对验收合格的省实验室,根据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基建费用)、建设内容、评估成绩等,给予后补助奖补,并按年度给予运行经费等稳定支持,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设施购置、科研项目支持等。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审批流程图

实验室审批流程

  据了解,首批省实验室建设工作进展顺利,济南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省实验室、济南微生态生物医学省实验室、泉城省实验室、青岛新能源省实验室、烟台先进材料与绿色制造省实验室等5个省实验室筹建方案已于去年通过专家论证,经省政府批准启动挂牌筹建。下一步,将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后续启动新建省实验室的组织论证工作,不断充实完善省实验室建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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